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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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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评定不合格的单位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请军品认证条件及要求  
1.申请GJB9001B认证组织是为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承担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组织,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组织,或是为武器装备进行试验、贮存和工程建设等的组织;  
2. 认证申请组织其申请书需请军方用户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同时填写《产品所在阶段情况调查表》。如该申请组织是部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对于民营企业申请军品时,需有军代表的推荐函/意见书,其内容至少包括:人员状况;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质量状况;对配套企业,要注明产品与装备的关系(用在什么地方);说明生产的产品与军方推荐单位的关系。
3.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B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4.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认证机构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随审核材料报军认委审批。
 
三、军品认证注册的性质
1.军品认证注册是政府和军方的行为,反映和代表了武器装备顾客的利益;
2.认证注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性,不认证就不能承担军品任务;
3.认证机构无权批准给受审方发证书。批准权在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是由总装备部领导、各军兵种装备部门领导以及工业部门、专家代表组成的军品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评定领导机构,具有权威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四、军品认证注册呈报审批程序
 
经认证机构审查---报军认委秘书长审批---报工业主管部门的军认委委员审批---报认证产品顾客所涉及到的军认委委员审批---报军认委副主任委员审批---报军认委主任委员审批---颁发证书。
 
五、监督和综合评议
1.获准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在此期间,实施定期的例行监督或非例行的监督。通过监督,以保证获证组织持续符合其认证要求。
2.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一般为7个月进行一次监督审核,两次监督审核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
3.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要覆盖证书范围内审核准则的所有要求和产品类别及其所涉及的部门。
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共进行5次监督审核(不含非例行的监督),证书到期前6个月左右进行综合评议换发新证书。
5.在证书有效期内对涉及体系变更、地址搬迁、生产线的转移等可结合监督审核时间进行变更部分的确认,以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
6.综合评议一般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
(1)对质量管理体系在过去的认证有效期内的运行进行评审;
(2)需作一次文件审核;
(3)召开与军代表座谈会,征求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有效性的意见;
(4)审核最高管理层、质量管理部门;
(5)抽查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和试验;
(6)其他需审核的项目。
7.如出现严重影响获证组织的活动和运作的更改(如所有权、人员、设备)时,或对投诉的分析或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中心的要求时,也要对其进行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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